(2017)黑0524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国佳与纪志龙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佳,纪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288号申请人:国佳,女,汉族,黑龙江省宾县宾安镇民有村刘体屯居民,住饶河县饶河镇。被执行人:纪志龙,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国佳与纪志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黑05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国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纪志龙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国佳与纪志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5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