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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志杰、勾晓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杰,勾晓朋,王保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451号申请人:李志杰,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勾晓朋,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王保秘,女,汉族,1979年8月6日生,住庆云县。原告李志杰与被告勾晓朋、王保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志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勾晓朋、王保秘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李灵以其所有的鲁N×××××号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便于案件顺利执行为由提出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勾晓朋、王保秘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查封担保人李灵所有的鲁N×××××号汽车档案。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