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修启与李久春、赵以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修启,李久春,赵以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788号原告:赵修启,男。被告:李久春,女。被告:赵以收,男。原告赵修启与被告李久春、赵以收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修启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修启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修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修启负担。审判员 周京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太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