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某、石某、郭某某、郭某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信用合作联社,马某,石某,郭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金川集团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石某,男,汉族,大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大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金川集团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某、石某、郭某某、郭某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信用合作联社以与各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还款事宜,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如协商未果,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6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进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