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7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党琴与被告李学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琴,李学伍,王桃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397号原告党琴被告李学伍被告王桃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琴与被告李学伍、王桃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党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琴承担。审判员  杜庆丰��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