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彩萍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彩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督16号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明奇,系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平,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系山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资产部副经理。被申请人:张彩萍,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武乡县故城镇故城村故城学区52号人。本院在审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彩萍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申请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处理。审判员 杨金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