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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彩萍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彩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督16号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明奇,系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平,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系山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资产部副经理。被申请人:张彩萍,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武乡县故城镇故城村故城学区52号人。本院在审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彩萍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申请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处理。审判员  杨金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