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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潘玉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潘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潘玉龙,男,1991年10月15日,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潘玉龙盗窃罪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刑初4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8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英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