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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杏美与赵小章、何美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杏美,赵小章,何美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915号之一原告:徐杏美,女,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钶凯,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才,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章,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被告:何美红,女,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19号。原告徐杏美与被告赵小章、何��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徐杏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杏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杏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杏美负担。审 判 长  邵 雷人民陪审员  尹建良人民陪审员  朱文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一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