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810号原告: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青山镇西街33号。诉讼代表人:高峰,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丁万祥,男,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成员。被告: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夏庄工业园A区99号。法定代表人:宋作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献,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4日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洪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