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沈巧梅、张加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巧梅,张加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沈巧梅,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加恩,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申请执行人沈巧梅与被执行人张加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98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沈巧梅申请执行时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84执11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