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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张红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利,张红旗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000号原告:张胜利,男,195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旗,系××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旗,男,1958年5月6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鸣晓,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胜利与被告张红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胜利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胜利负担。审 判 长  张红克代理审判员  孙 一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武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