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燊与刘斌、任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燊,刘斌,任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283号原告刘燊,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刘斌,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任丽华,女,1958年11月9日出生。原告刘燊诉被告刘斌、任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3月11日,二被告向原告刘燊借款50000万,约定利息为月息0.03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2015年4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0.03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上述两笔借款,经过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拖欠不换,故原告刘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1.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为止,按照月息0.02元计算。2.利息以12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为止,按照月息0.02元计算);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被告刘斌、任丽华的住址不准确,导致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经责令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刘斌、任丽华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其仍不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