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贾会敏与邓辉、裴相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会敏,邓辉,裴相龙,洛阳市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696号原告:贾会敏,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邓辉,男,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裴相龙,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洛阳市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新安县洛新产业聚集区福星路新新路交叉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主要负责人:刘建军。原告贾会敏等与被告邓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会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国涛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