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盛忠与田伟连、湖南大象万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盛忠,田伟连,湖南大象万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186号原告杨盛忠,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王自青,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娟,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伟连,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大象万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铁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洋洋,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盛忠与被告田伟连、湖南大象万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红艳于2017年7月24日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曾小芳担任记录。被告田伟连、湖南大象万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洋洋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盛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盛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盛忠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盛忠负担。审 判 员 肖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