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与秦红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秦红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439号原告: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车站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艳军。身份证号:41232619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959827676。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秦红星,男,1990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红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