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3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伟志、韦炳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伟志,韦炳贤,蒙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伟志,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韦炳贤,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被执行人:蒙秀红,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申请执行人熊伟志与被执行人韦炳贤、蒙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炳贤、蒙秀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伟志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炳贤、蒙秀红归还借款本息2035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炳贤在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塘信用社的24xxxxxx62账户存款元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在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的25xxxxxx79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覃英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