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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5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5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X,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刘XX,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XX在光大银行38×××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66.2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志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