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安庆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安庆风机有限公司,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312号原告:运城市安庆风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生,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运城市安庆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运城市安庆风机有���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安庆风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安庆风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运城市安庆风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舒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