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行审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石春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石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4行审69号申请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振征,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建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石春祥,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国土(昌)分局罚字〔2013〕第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11月25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对被执行人石春祥作出京国土(昌)分局罚字〔2013〕第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2014年1月28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催告书后,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京国土(昌)分局罚字〔2013〕第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晓华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吕偲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