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明与被告杨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明,杨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087号原告:刘延明,男,汉族,1939年1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号*栋*单元**号。被告:杨智勇,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号*栋奥林花园住宅楼**楼*号。原告刘延明与被告杨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延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延明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文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