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郎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郎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04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3894XW。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芯仪,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郎均,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号附*号1-10,现住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号碧桂园**幢17-2,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诉被告郎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望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