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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卫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823号原告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卫涛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一半,剩余一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