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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韩彩萍与韩爱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彩萍,韩爱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487号原告:韩彩萍。被告:韩爱喜。原告韩彩萍诉被告韩爱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彩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彩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彩萍承担。审判员  冯芝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