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4526徐州瑞逸燃料有限公司与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徐州瑞逸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城黄路南403号。法定代表人:顾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瑞逸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风尚新城9号楼1-102室。法定代表人:张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瑞逸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2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媛审判员 张演亮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