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文彪与罗党生、何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彪,罗党生,何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617号原告:李文彪,女,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罗党生,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何小玲,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李文彪与被告罗党生、何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文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文彪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颖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