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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建超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718号被执行人:朱建超,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建超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告人朱建超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171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朱建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