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振华与刘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刘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705号原告:王振华,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刘凤云,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华与被告刘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振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华负担。审判员 孙安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善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