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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赵宏国、包西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国,包西坤,公丕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8执216号申请执行人赵宏国,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包西坤,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执行人公丕进,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公丕进有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公丕进房产一套,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成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