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昭、林英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昭,林英城,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2061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莺、潘长辉,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昭,女,汉族,成年。被告:林英城,男,汉族,成年。被告:林强,男,汉族,成年。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昭、林英城、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南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红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