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顺昌货运信息服务站与被告辽宁维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吴靖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维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吴靖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492号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顺昌货运信息服务站。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淼,山西君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维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吴靖彭,男。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顺昌货运信息服务站与被告辽宁维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吴靖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顺昌货运信息服务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顺昌货运信息服务站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刚人民陪审员 杨永革人民陪审员 薛 丽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晓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