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民终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沈晓斌与高庆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晓斌,高庆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9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晓斌。委托代理人樊军卫,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庆元。上诉人沈晓斌因与被上诉人高庆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0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被上诉人借其100万元,为此被上诉人一审中抗辩该笔转账系双方合伙做生意的钱,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00万元系双方之间的借贷还是合伙,原审法院应对该基础事实予以进一步审查核实。如若在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七条关于缺乏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予以作出裁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03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0元,退还上诉人沈晓斌。审 判 长  牛 锐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渝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