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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郑涛、杭献如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涛,杭献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728号之一申请人:郑涛,男,1981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珺,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献如,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广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武,蚌埠市农业林业委员会公务员。原告郑涛与被告杭献如、第三人蚌埠经济开发区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献如名下位于蚌埠市绿地花都28号楼2单元2层1号房屋(1-104118)一套进行查封。申请人郑涛以其名下位于蚌埠市交通路3巷29栋西-2-西)的房屋(0020302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郑涛的位于蚌埠市交通路3巷29栋西-2-西的房屋(0020302)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聂雪梅审 判 员  王公尔人民陪审员  曲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房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