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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再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孔银水、谢海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孔银水,谢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再18号原审原告:孔银水,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原审被告:谢海平,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原审原告孔银水与原审被告谢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浙0603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并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审原告孔银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孔银水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谢海平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二、准许原审原告孔银水撤回对原审被告谢海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审原告孔银水负担。审 判 长  刁学伟代理审判员  孔宏伟人民陪审员  周正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