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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12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尹利波。被告:石某。原告李某诉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前调解,达成共识为由,提出撤回对石某的起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