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12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尹利波。被告:石某。原告李某诉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前调解,达成共识为由,提出撤回对石某的起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