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司正东、张军英、达州市吉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天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司正东,张军英,达州市吉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天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766767H。法定代表人乔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兵,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司正东,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张军英,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9日,住达州市通川区。系被告司正东之妻。被执行人达州市吉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组织机构代码:70917629-X。法定代表人:彭忠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5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天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组织机构代码:76728751-0。法定代表人:李祖平,董事长。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司正东、张军英、达州市吉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天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7日执行立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司正东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理处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6.6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张军英在中国银行达州x支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80.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三、冻结被执行人达州市天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达州x支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22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四、冻结被执行人达州市吉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达州x支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22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