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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5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万海利与海港区驻操营供销合作社、秦皇岛市海港区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海利,海港区驻操营供销合作社,秦皇岛市海港区供销合作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5771号原告万海利,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海港区驻操营供销合作社,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许扬,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法定代表人宋连红,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雪梅,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海利与被告海港区驻操营供销合作社、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正式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万海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海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万海利负担。审 判 长  熊海华人民陪审员  程 克人民陪审员  于美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