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5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万海利与海港区驻操营供销合作社、秦皇岛市海港区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海利,海港区驻操营供销合作社,秦皇岛市海港区供销合作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5771号原告万海利,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海港区驻操营供销合作社,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许扬,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法定代表人宋连红,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雪梅,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海利与被告海港区驻操营供销合作社、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正式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万海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海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万海利负担。审 判 长 熊海华人民陪审员 程 克人民陪审员 于美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