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执恢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广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唐山市丰南区××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唐山市丰南区××工贸有限公司,宜昌三峡×××××有限公司,宜昌××××有限公司,梁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执恢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路××号。主要负责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被执行人:宜昌三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被执行人: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工贸有限公司、宜昌三峡×××××有限公司、宜昌××××有限公司、梁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宜昌三峡×××××有限公司所被查封和冻结的财产都处于企业的重整、重组阶段,目前暂时无法拍卖、变卖或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的生产区内2宗土地使用权及厂房、设备等财产已拍卖成交、处置完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飞审 判 员 林伟海审 判 员 罗延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栾棉书 记 员 冯发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