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余必法与赵善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必法,赵善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476号原告:余必法,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赵善庆,男,194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余必法与被告赵善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余必法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必法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必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余必法负担。审判员 陈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巧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