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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余必法与赵善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必法,赵善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476号原告:余必法,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赵善庆,男,194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余必法与被告赵善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余必法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必法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必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余必法负担。审判员  陈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巧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