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6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咸丰县荆南跆拳道风尚馆、陈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咸丰县荆南跆拳道风尚馆,陈彪,吴泉锦,严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919号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某(陈俊豪父亲),男,住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远,咸丰县楚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丰县荆南跆拳道风尚馆,住所地咸丰县老法院*楼(南方家居内)。负责人:陈彪。被告:陈彪,男,1994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被告:吴泉锦,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被告:严某,法定代理人:谢某(严某母亲),女,住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华兵,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法定代理人:赵某(张某母亲),女,住咸丰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咸丰县荆南跆拳道风尚馆、陈彪、吴泉锦、严某、张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