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晶凯诉张达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晶凯,张达崎,赵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7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晶凯,男,195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达崎,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原审被告:赵翼,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凯(系赵翼之父),年籍详细详见前。上诉人赵晶凯因与被上诉人张达崎及原审被告赵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6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中,赵晶凯向本院出示由张达崎于2017年1月15日书写的收据一份,上书“今收到赵晶凯先生(身份证310XXXXXXXXXXXXXXX)代赵翼(系父子)归还的欠款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元整1450000。特留此据。”2017年6月15日,张达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达崎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686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达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468元,减半收取4,234元,由张达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达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慧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纯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