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宋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4059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936号。负责人,叶孝栋。被执行人宋琴,女,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宋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高新民初字第49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苏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俊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