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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会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刑初275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会,男,1982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犯抢劫罪,2004年9月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9月27日假释,2010年6月19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1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由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2017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一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史建国、文建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李争争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7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张会入住本市国贸邦臣大酒店1816号房间。同日17时许,张会的朋友“东东”(信息不详,在逃)到1816号房间将一把自制射钉枪和一把短枪交由张会保管。1月8日中午,张会因未及时续房,国贸邦臣大酒店终止提供服务,安排服务人员李某某对房间的消费进行清点时,发现放在该房间内的两把枪形物后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在此蹲守,将前来为张会取枪的罗某抓获,后在罗的带领下,将张会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张会所持手枪和改制射钉枪均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张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二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已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收缴;报警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住宿登记表、预收款收据、前科材料;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被告人张会的证言以及证人罗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会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痕迹)字[2016]31号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二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史建国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争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