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梓光与被告绵阳市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梓光,绵阳市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975号原告:王梓光,男,汉族,生于1995年1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市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法定代表人: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王梓光与被告绵阳市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梓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梓光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王梓光承担。审判员 何 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