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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陆某吉与王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吉,王某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854号原告:陆某吉,男,1973年9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王某贵,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陆某吉诉被告王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陆某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某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陆某吉负担。审判员  农建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