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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贾某、人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人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贾某,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人潘某,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贾某申请执行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3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潘某的银行存款5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