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邦华、谢根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邦华,谢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朱邦华,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谢根荣,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邦华申请执行谢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执行款18000元、执行费170元。被执行人谢根荣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谢根荣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谢根荣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退休工资每月3000余元,被执行人谢根荣与另案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将其每月退休工资中的2000元用于支付债务,每月剩余1000元退休工资用于支付涉被执行人谢根荣系列案件执行款。因被执行人谢根荣至今未履行,我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朱邦华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