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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罗德洪、刘邦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洪,刘邦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德洪,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被执行人:刘邦伍,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市。本院执行罗德洪与刘邦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邦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德洪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6日扣划刘邦伍的银行存款贰万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邦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丘 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