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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唐小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小红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607号罪犯唐小红,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攀东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小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6年4月21日对其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18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唐小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唐小红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唐小红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小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表扬3个。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均未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日记载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小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小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