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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6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邢斌与路士国、王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斌,路士国,王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043号原告:邢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被告:路士国。被告:王范。原告邢斌与被告路士国、王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邢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斌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邢斌负担。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