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6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邢斌与路士国、王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斌,路士国,王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043号原告:邢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被告:路士国。被告:王范。原告邢斌与被告路士国、王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邢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斌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邢斌负担。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