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4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宇,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法定代表人张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中秋,吉林省辽源市房地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4执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相宇 百度搜索“”